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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井云与被告马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云,马树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533号原告:王井云,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安纯沟门村小盘沟**号。被告:马树江,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安纯沟门村小盘沟**号。王井云与马树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井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井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井云负担。审 判 长  蔺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人民陪审员  王 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