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与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81民初341号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负责人:文凤林,系该组组长。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以下简称下界牌组)与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下界牌组的负责人文凤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程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界牌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临时用地租金30000元(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违约金30000元(按《临时用地协议》约定2年总租金30000元计算,被告超期使用2年),合计60000元给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远程公司承包到高香公路第一合同段后,临时租赁原告所有的6亩石灰塘堆放设备、材料。原、被告及原资兴市程水镇人民政府(现变更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的6亩石灰塘作临时用地,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按5000元/亩共30000元,双方还就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交付了租地,被告使用租赁地2年并违约超期使用租地2年共计4年,被告至今未对租赁的场地进行清理、平整,也未将租赁场地交付原告。为此《临时用地协议》事宜,原告多次向唐洞街道办事处和高香公路主管部门资兴市交通局上访、报告,被告于2016年12月以财会划款须提交《临时用地协议》原件为由收回原告持有的协议原件,并声称马上划款到资兴市交通局,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拨付租金。2017年3月10日,唐洞街道办事处申明《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下界牌组享有、行使。鉴于以上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远程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远程公司承包高香公路第一合同段后成立了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香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因工程需要临时征地存放废土,2013年7月17日,被告远程公司以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香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原告下界牌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由被告远程公司租用原告下界牌组的6亩石灰塘作为临时用地,租金5000元/亩,租用期限2年,租金共计30000元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下界牌组提供了6亩石灰塘供被告远程公司作临时用地使用,但被告远程公司一直未将临时用地租金支付给原告下界牌组,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远程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而与原告下界牌组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临时用地的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临时用地,被告则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租金30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超期用地2年的违约金30000元,但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实被告在临时用地到期后又继续租用了原告的土地,也未举出证据证实被告在临时用地到期后继续占用原告的土地,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临时用地租金30000元;驳回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60元,由被告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由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下界牌组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龙飞人民陪审员 谭联盟人民陪审员 曹尧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梦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