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旻与陈家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旻,陈家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241号原告周旻,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陈家祥,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韩月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旻与被告陈家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旻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旻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旻撤回对被告陈家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周旻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振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