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菊英与杨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英,杨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08民初3238号原告王菊英,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治国,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杨涵,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杨好宽,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678518612P。负责人刘云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霞,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年6月8日18时25分许,被告杨涵醉酒驾驶冀A×××××号北京现代轿车沿石家庄市槐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苑街口附近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原告王菊英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杨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菊英无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4609.1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杨涵于2017年8月11日赔偿原告王菊英各项损失50000元。二、赔偿完毕后,原告不再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411.7元,减半收取705.8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325.85元由被告杨涵承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