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勇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襄阳市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04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