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毛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145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毛某,男,汉族,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凯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