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建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4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82739-X。地址:卢氏县新建路中段。被执行人常建中,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年)卢住建规违建罚字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常建中在卢氏县柳林路中段东侧新建地下一层、地上七���半框架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动工进行建设,以上违法事实有规划科查询函、现场笔录及照片、确权公告、停止施工建设的通知、行政执法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半建筑物;2、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拾陆万伍仟陆佰元整(1656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向被执行人常建中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常建中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3日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常建中接到行��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2016年)卢住建规违建罚字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第2项属于本院强制执行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2016年)卢住建规违建罚字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刘志臣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