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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世青与被申请人马天云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世青,马天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26号申请人:马世青,男,回族,现住门源县。被申请人:马天云,男,回族,现住门源县。申请人马世青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世青称,2015年11月被申请人马天云雇佣申请人马世青到西宁市八一路德成云餐厅进行厨师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为7500元。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8月份被申请人总共拖欠申请人工资款28700元,之后由于餐厅停止经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并写明具体欠款数额、还款期限、欠款人姓名等;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要求被申请人马天云给付申请人马世青工资款28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天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世青工资款人民币28700元。申请费172元,由被申请人马天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