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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万明、张秀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万明,张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钱曦,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万明。被执行人张秀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万明、张秀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且已成交,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宏伟执行员张如龙执行员许冠钦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高毅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