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忠、蒋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蒋云芳,吴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磐安县。被执行人蒋云芳,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吴海香,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与被执行人蒋云芳、吴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