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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胡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胡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73号原告:王玉琴。被告:胡赟涛。原告王玉琴与被告胡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玉琴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琴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7万元,约定利息2分,用于养老院建设项目,名为投资,是为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虽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原告王玉琴提供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核实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原告王玉琴。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宏审 判 员  胡进锋人民陪审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瑾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