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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盛德诉被告罗涛、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德,罗涛,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980号原告:李盛德,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被告:罗涛,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李盛德诉被告罗涛、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公告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盛德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盛德承担25元。审 判 长  倪艳丽人民陪审员  代素英人民陪审员  蓉 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