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和龙与杨小杰、戴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龙,杨小杰,戴小中,郑来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75号原告:王和龙,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农荣作业区。被告:杨小杰,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戴小中,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长泰县。被告:郑来元,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王和龙与被告杨小杰、戴小中、郑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和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和龙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和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和龙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