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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王大彦、王大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彦,王大海,王小友,王大芬,王大英,陈登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彦,男,1970年7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系被害人王希荣之长子。申请执行人王大海,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彝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希荣之次子。申请执行人王小友,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希荣之三子。申请执行人王大芬,女,1965年4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希荣之长女。申请执行人王大英,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王希荣之次女。被执行人陈登学,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穿青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大彦、王大海、王小友、王大芬、王大英与被执行人陈登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陈登学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盘县××厨子××村对被执行人陈登学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陈��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