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0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834号原告:高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曹某某,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