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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248号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官河路与浮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806485。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晓,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05811。法定代表人:江尚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发,男,住万年县江西水泥厂生活区,系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国辉,男,系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99号西5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4481D。法定代表人:李奕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薇,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46568655N。法定代表人:包继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志,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系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处理与被告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起重运输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蓝鸥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大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剑波审 判 员  罗 丽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