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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刚强与金华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陈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强,金华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陈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911号原告:周刚强,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金华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洪坞桥东。负责人:曹小军。被告:陈卓,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周刚强诉被告金华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陈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刚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刚强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