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赵群与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赵群,高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916号原告:江赵群,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高健,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江赵群与被告高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江赵群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赵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赵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赵群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维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