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43号原告:王某1,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某2,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曹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