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43号原告:王某1,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某2,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曹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