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牛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牛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负责人冉生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牛成辉,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牛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于2017年8月1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家庄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