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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章华、张秀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章华,张秀英,成都市嘉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晋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章华,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英,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嘉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兴街绿水康城。法定代表人:徐俊彬,该公司执行���事。原审第三人:四川晋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A座11楼58号。实际办公地点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龙灯路一段381号鸿阁一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徐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认为,吴章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审判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