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财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天津闽豪福舟船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天津闽豪福舟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财保397号申请人: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宏伟,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闽豪福舟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来,总经理。申请人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闽豪福舟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郝俊平以其所属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郝俊平提供担保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闽豪福舟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年月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