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松友与叶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友,叶昌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793号原告:陈松友,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叶昌敏,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陈松友与被告叶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松友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陈松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松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