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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小红、陈兵等与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小红,陈兵,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775号原告:侯小红,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陈兵,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408号。法定代表人:贺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春,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法务。被告:贺赛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小红、陈兵诉被告宁乡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赛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小红、陈兵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小红、陈兵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小红、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侯小红、陈兵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