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芹,杜伟,王国峰,于双,于启浦,王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85号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348548Y。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美芹,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杜伟,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国峰,男,1984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于双,女,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于启浦,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兰英,女,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美芹、杜伟、王国峰、于双、于启浦、王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美芹、杜伟、王国峰、于双、于启浦、王兰英的银行存款141339.3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美芹、杜伟、王国峰、于双、于启浦、王兰英的银行存款141339.3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