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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传昌、霍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传昌,霍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保325号申请人:邓传昌,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霍建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邓传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霍建云所有或驾驶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吴涛(男,住山东省东平县)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传昌与被申请人霍建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邓传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邓传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霍建云的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邓传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