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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韩宇球、赖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宇球,赖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韩宇球,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委托代理人:崔玉莲,女,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赖新贵,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宇球与被执行人赖新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龙小莲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堂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