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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卢保利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保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282号罪犯卢保利,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百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保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卢保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541.6元。被告人卢保利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桂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月9日入监。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7月22日、2011年1月11日、2013年1月25日、2015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减刑五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卢保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卢保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卢保利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保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09.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记录、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保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保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英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