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国庆、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国庆,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国庆,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听,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8层801-808室。法定代表人:周律,该公司董事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65号海珀兰轩5幢1单元1F101、1F10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彭国庆因与被申请人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控股公司)、二审上诉人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典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彭国庆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主张其与中泰控股公司、中泰典当公司愿意三方协商解决该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国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国庆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云飞审 判 员 冯文生审 判 员 崔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宁书 记 员 野丽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