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648号原告:杨明,男,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现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原告杨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本案需以(2017)鲁1423民初454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