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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潘桂凤、钟山县龟石东西干水利工程管理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桂凤,钟山县龟石东西干水利工程管理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终6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潘桂凤,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忠,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雄,贺州市信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山县龟石东西干水利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西钟山县钟山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韦振安,该管理所主任。上诉人潘桂凤因与被上诉人钟山县龟石东西干水利工程管理所(以下简称东西干水管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113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东西干水管所单位性质,在2007年改制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工资仍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的发放需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故被告财务部门制作的“2006年前累计欠发原告工资表”和“2007年欠原告工资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中的“工资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能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同时,2004年6月,钟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文件精神,批准钟山县水利电力局对包括被告单位在内的水管部门进行改制的方案。2007年11月完成改制后,被告东西干水管所改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由自收自支转为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工资的70%由县财政负担,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告诉请的被告拖欠工资问题,由于东西干水管所的改制,不是企业自主改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或民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潘桂凤的起诉。上诉人潘桂凤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被上诉人东西干水管所原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先将其设定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即差额拨款单位,后又改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即全额拨款单位,东西干水管所本身没有改制,更不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这一改制根本不属于企业经济体制改革,而是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有质的区别。(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裁定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上诉人仅诉请被拖欠近十年的工资,并没有涉及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三)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诉请被拖欠的工资违反政府政策规定。请求:1、撤销钟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1122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东西干水管所限期付清拖欠的劳动工资35679.6元,并判决从199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上诉人至工资付清之日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东西干水管所单位性质,在改制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基本工资仍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工资的发放需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放。2004年6月,钟山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及广西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批准钟山县水利电力局对包括被上诉人东西干水管所在内的水管部门进行改制的方案。2007年11月完成改制后,东西干水管所改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由自收自支转为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工资的70%由县财政负担,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执行。2012年7月6日,钟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钟山县水管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性质的批复》,东西干水管所由准公益性改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至此,东西干水管所的经费又由差额补贴变为了全额拨款。上诉人诉请的被上诉人拖欠工资的问题,由于东西干水管所的改制,不是企业自主改制,而是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改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它是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潘桂凤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潘桂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献年审 判 员 甘怀新审 判 员 王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莫美新书 记 员 谢庆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