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臣与苗桂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466号刘臣、苗桂兰:申请执行人刘臣与被执行人苗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130,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桂兰于2017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款213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被执行人苗桂兰已履行(2017)吉24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臣与被执行人苗桂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