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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向阳、谢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向阳,谢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郑向阳,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研究生,助理工程师,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被执行人谢文波,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向阳与被执行人谢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