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04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陈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陈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孟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新华,该行员工。被告:陈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诉被告陈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