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大街西段甘旗卡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承跃,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明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李明以被执行人通辽蒙鹅鹅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明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