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兰州华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华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甘肃内官盛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94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华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路202号。法定代表人:张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内官盛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乌龙路。法定代表人:莫桃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强,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15号。被执行人:孙宝强,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215号。兰州华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甘0104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内官盛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强于2017年6月5日之前偿还兰州华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7000元,利息4000元,共计9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孙宝强负担。因义务人甘肃内官盛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华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内官盛越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宝强在金融机构存款9339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933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居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