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晓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196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志,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晓荣,男,生于1969年3月27日,汉族。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经法院调解,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