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吉祥与高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祥,高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刘吉祥,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高奋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刘吉祥与高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高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奋军在石嘴山银行固原分行账号上的存款7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