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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友华与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华,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754号原告:张友华。被告: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伍家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友华诉被告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友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华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张友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雅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