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友华与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华,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754号原告:张友华。被告: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伍家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友华诉被告黄石天扬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友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华撤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张友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雅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