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鹿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鹿某,女。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智勇,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某及其辩护人张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鹿某在担任徐州某某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定制家具”万达店店长期间,其工作职责为带领设计师完成顾客的洽谈,完成客户方案的促成,督促下单等。2015年10月中旬至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鹿某因个人经济困难,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冲业绩、承诺较低折扣等理由督促顾客下单付款,并以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或直接收取现金,后以收取货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占顾客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支出,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1279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中旬至11月1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刘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李某甲的人民币25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3、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李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4、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孙某的人民币10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5、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陈某的人民币249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6、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解某某的人民币17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7、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张某的人民币18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8、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鹿某以上述手段收取顾客陈某的人民币10000元货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鹿某退赔被害单位的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鹿某无前科,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以上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鹿某的供述,承诺书,定购单、订货合同,岗位说明书、奖惩及责任惩罚条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人员名单,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企业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支付宝交易记录记录及截图,受损失清单、情况说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票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鹿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无前科,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鹿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鹿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27900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徐州某某家具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康 磊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