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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淮海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伟。再审申请人江苏东方英诗兰得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2民初第8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李文武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姿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