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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苏0322民初58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本次执行到位10000元。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