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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明怀与羊小平、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怀,羊小平,高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695号原告:罗明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雳、林珊景。被告:羊小平。被告: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怀诉被告羊小平、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