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桥兴与厦门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桥兴,厦门启康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刘章程,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海岗,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小红,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章程与被执行人马海岗、肖小红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执21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