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民、孔俊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民,孔俊其,孔文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杨民,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孔俊其,男,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孔文其,男,汉族,住所地邢台桥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俊其、孔文其给付杨民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孔俊其、孔文其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孔俊其在本院(2015)西执字第820号案件中有执行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孔俊其在本院(2015)西执字第820号案件中的执行拍卖款287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