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武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64号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