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武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7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武红,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口头传唤至武陟县公安交警二中队进行讯问,于2016年4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武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武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陈武红驾驶一辆豫H×××××蓝色“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陟县沁河大堤由北向南行至郭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武红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7.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武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呼吸仪酒精含量打印单及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陈武红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被告人陈武红因本案于2016年4月27日被口头传唤至武陟县公安交警二中队进行讯问有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武红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武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武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