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硕与被执行人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硕,钟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王硕,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钟伦,男,1990年3月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硕与被执行人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钟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伦履行: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硕贷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执行费43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硕与被执行人钟伦达成和解协议,钟伦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436元后,申请执行人王硕以与被执行人钟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钟伦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