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玉文与龙堡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文,龙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文,男,1970年10月26日生,彝族,河口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龙保旺,男,1963年12月生,云南石屏县人,现住河口县。王玉文与龙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河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龙堡旺支付王玉文欠款10720元。因被告龙保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玉文于2007年便向本院申请执行,且在该次执行过程中,用被执行人摩托车抵偿欠款3000元,仍有7720元未支付。后因被执行人龙保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20元。经查,被执行人龙保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房屋,且无房产证,故无法处置。且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532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