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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40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迁,男,1993年11月7日生,无锡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马迁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限速60km/h的无锡市锡山区团结路由南往北超速(经检测速度为95-101km/h)行驶至林芝山阳公司路段时,车头右前侧及车身右侧前段与由东向西推行人力三轮车的环卫工人王某1碰撞,致被害人王某1(女,1959年1月17日生,江苏省建湖县人)当场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外伤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马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迁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报警记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人朱某1、纪某、浦某的证言,驾驶人、车辆、保险单等相关材料,《无锡市聘(留)用退(离)休人员协议》、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派遣协议》,视频资料,通话记录,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王某1尸体鉴定意见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马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朱红祥、朱某2、朱某1、王某2等诉被告人马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已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王某1的近亲属对马迁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本院民事调解书、王某1的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迁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迁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迁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马迁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马迁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马迁的悔罪表现,马迁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琳代理审判员 顾瑜人民陪审员曹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婷    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